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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离婚一方是否不能举证财产是个人推定财产为共有

发布时间:10-19

离婚一方是否不能举证财产是个人推定财产为共有

离婚一方是否不能举证财产是个人推定财产为共有

在夫妻双方没有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,且直接依据《婚姻法》第17条、第18条的规定无法直接判定时,则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举证。从法院的判决规则来说,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,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。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,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,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。

一般性规定

《婚姻法》第18条规定,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

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

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

(三)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

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
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”此外,在军婚离婚纠纷中,军人的伤亡保险金、伤残补助金、医药生活补助费亦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
而对于的范围,《婚姻法》第17条作如下规定: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
(一)工资、奖金;

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
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
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”对以上规定,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作出解释,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”是指:

“(一)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;

(二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;

(三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。”此外,“知识产权的收益”,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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